为推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适应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力度,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完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机制,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要求应切实纳入人才培养目标,纳入常规管理,纳入教师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中,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工作、教师培训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等紧密结合。通过宣传、教学、培训、考核和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等形式,不断强化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第三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在师生中积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校院两级学生会负责在学生中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语委办的指导下开展校园用语用字检查。鼓励并支持学生成立与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有密切关系的社团,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类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条 深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通过培训、咨询、讲座、竞赛等形式,利用广播、网络、校报、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自觉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舆论氛围。大力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内容,延伸宣传影响,将推普周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形成具有连续性、立体性、丰富性特征的语言文字宣传机制。
第五条 学校教学活动、公务活动、文化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应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语委办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监督、调研和培训工作,创设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
行政办公、对外接待和交流(包括电话接待、交流)、课堂教学、讲座、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教学、师生会议、文艺演出、各种竞赛等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学校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牌、宣传横幅、电子屏幕、网页、公文、校报(刊)、教职工名片、试卷、自办印刷物、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及学生作业、论文、答卷、板报、海报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或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
第六条 全面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按照《湖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员工作规程》、《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复审操作办法》和《三峡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测试,强化考前培训,提高测试质量,提高师生普通话测试参与率和达标率。
第七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设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师生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教职员工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由人事处、语委办共同组织,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由教务处、语委办共同组织。文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负责《普通话训练》系列课程的开发、教学、教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与培训水平。普通话测试员的队伍建设由人事处、语委办共同负责,纳入师资培养体系;各学院、各部门要鼓励、支持、推荐普通话达到一级乙等的教职工参加普通话测试员的选拔培训,普通话测试员的测试工作量计入教师的社会工作量。
第八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普通话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学生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学校广播台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应积极组织多层次的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数。
第九条 逐步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录用、上岗、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竞赛的基本条件,作为评定职称、业务考核、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参考条件。校办、人事处、教务处、语委办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通过制度建设与实施增强教职员工的语言文字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员工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第十条 将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列入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评优评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普通话等级较高者。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修习《普通话训练》课程,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逐步将普通话合格列入学生毕业条件。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发展的需要。加强测试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测评能力,使其成为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中坚力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语委办负责解释。